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
关于印发《湖南省中小学生
竞赛活动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市州教育局:
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,切实加强竞赛活动管理,我厅制定了《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和指导,发挥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用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生各类(体育、艺术、卫生类除外)竞赛活动。
第三条 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:
1、小型、分散原则。学生竞赛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坚持以校为单位,在校内进行。一般情况下,不组织学生跨校竞赛。
2、 公益性原则。各类竞赛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,严禁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、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。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、书籍或商品等,不得举办针对竞赛活动的培训班。
3、 公平性原则。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实施方案,包括获奖项目、等级及比例等事项,竞赛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举报。采取切实措施,严防抄袭作品、非学生作品获奖。
4、 独立性原则。所有竞赛活动不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挂钩,普通高中不得以学生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标准。
第二章 竞赛项目
第四条 竞赛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符合实施素质教育、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,必须以培养学生科学人文素养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。
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组织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;高中阶段组织数学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信息学五个学科省级竞赛,与全国性的分区赛合并进行,不组织预赛,不进行层层选拔。
第六条 除下列竞赛外,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省级竞赛活动:
1、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;
2、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;
3、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活动;
4、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;
5、湖南省中小学机器人竞赛活动;
6、其他由教育部同意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,需进行省级竞赛的活动。
第三章 竞赛实施
第七条 竞赛责任主体。竞赛活动可根据需要设举办单位、承办单位、协办单位。举办单位负责每届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。承办单位负责为竞赛提供场地、人力与物力支持。协办单位主要为竞赛提供资金、设备及技术支持。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由举办单位确定,共同确保学生安全,确保竞赛质量。
第八条 竞赛方案发布。举办单位应于每届竞赛活动前制定实施方案,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。实施方案应包括竟赛活动的宗旨、竞赛有关事项(包括参赛对象、竞赛时间、规模、获奖人数或比例等),以及竞赛组织机构、评审和仲裁机构及其成员结构等内容,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,应在实施方案中载明。
第九条 参赛名额分配。各地参赛名额原则上应依据其在校学生数确定;必要时,可参照历次获奖情况作适当增减。
第十条 评委选定。每项竞赛均应成立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委会),负责竞赛活动的评议、选定及仲裁工作。评委会可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2人,评委若干名,评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举办者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,专家库成员应不少于所抽取专家数的5倍。同一专家只能连续担任一届评委。
专家库成员在市州、全省各高校、省属有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选中遴选。入选名单不对外公布。专家库成员适时更换。
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。竞赛仲裁机构根据需要,可与竞赛组织机构合并设立,亦可单独设立,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监督和评审问题处理。
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。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,依据竞赛要求进行初评或终评,主观性评选应通过投票确定获奖等第和获奖名单。评选结果由评委会全体成员或评委会主任签名后,依照竞赛方案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。
第十三条 竞赛经费。竞赛活动经费由举办方负责筹措、管理和使用。竞赛举办方要加强预算,既要确保竞赛活动基本需要,又要确保有资金来源。竞赛经费要独立设帐,专项管理,专款专用,严格监督。
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结束后,举办方要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,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四章 竞赛管理
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归口管理指导中小学生竞赛活动。市州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此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。
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,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;在市州或县市区属地范围内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,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;举办跨区域竞赛的,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未经批准同意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。
第十七条 加强竞赛安全管理。竞赛举办者要制定竞赛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,提供必要安全条件,加强安全教育,与有关各方一道做好竞赛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十八条 加强竞赛过程监督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竞赛活动过程的监管,确保竞赛活动公开透明,公平公正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,组织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,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;收取费用的予以退还;经批准的竞赛予以取缔;违反法律,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关普通中小学生竞赛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有关体育、卫生、艺术等方面竞赛活动的管理参见相应管理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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